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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資訊
氯化氫安全技術說明書
返回列表    打印本頁    發布時間:2011-11-19 10:12:30

化學品中文名稱:

氯化氫  

化學品俗名:

鹽酸

化學品英文名稱:

hydrogen chloride  

英文名稱:

 

 

健康危害: 本品對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強烈的刺激作用。急性中毒:出現頭痛、頭昏、惡心、眼痛、咳嗽、痰中帶血、聲音嘶啞、呼吸困難、胸悶、胸痛等。重者發生肺炎、肺水腫、肺不張。眼角膜可見潰瘍或混濁。皮膚直接接觸可出現大量粟粒樣紅色小丘疹而呈潮紅痛熱。慢性影響:長期較高濃度接觸,可引起慢性支氣管炎、胃腸功能障礙及牙齒酸蝕癥。 
環境危害: 對環境有危害,對水體可造成污染。
燃爆危險: 本品不燃,具強刺激性。
皮膚接觸: 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,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。就醫。
眼睛接觸: 立即提起眼瞼,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。就醫。
吸入: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。保持呼吸道通暢。如呼吸困難,給輸氧。如呼吸停止,立即進行人工呼吸。就醫。
危險特性: 無水氯化氫無腐蝕性,但遇水時有強腐蝕性。能與一些活性金屬粉末發生反應, 放出氫氣。遇氰化物能產生劇毒的氰化氫氣體。
滅火方法: 本品不燃。但與其它物品接觸引起火災時,消防人員須穿戴全身防護服,關閉火場中鋼瓶的閥門,減弱火勢,并用水噴淋保護去關閉閥門的人員。噴水冷卻容器,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。
應急處理: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,并立即進行隔離,小泄漏時隔離150m,大泄漏時隔離300m,嚴格限制出入。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,穿化學防護服。從上風處進入現場。盡可能切斷泄漏源。合理通風,加速擴散。噴氨水或其它稀堿液中和。構筑圍堤或挖坑收容產生的大量廢水。如有可能,將殘余氣或漏出氣用排風機送至水洗塔或與塔相連的通風櫥內。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,修復、檢驗后再用。
操作注意事項: 嚴加密閉,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。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,嚴格遵守操作規程。建議操作人員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(半面罩),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,穿化學防護服,戴橡膠手套。避免產生煙霧。防止氣體泄漏到工作場所空氣中。避免與堿類、活性金屬粉末接觸。尤其要注意避免與水接觸。搬運時輕裝輕卸,防止鋼瓶及附件破損。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備。
儲存注意事項: 儲存于陰涼、通風的庫房。遠離火種、熱源。庫溫不宜超過30℃。應與堿類、活性金屬粉末分開存放,切忌混儲。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。
TLVTN: OSHA 5ppm,7.5[上限值]
TLVWN: ACGIH 5ppm,7.5mg/m3
監測方法: 硫氰酸汞比色法
工程控制: 嚴加密閉,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。
呼吸系統防護: 空氣中濃度超標時,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(半面罩)。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,建議佩戴空氣呼吸器。
眼睛防護: 必要時,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。
身體防護: 穿化學防護服。
手防護: 戴橡膠手套。
其他防護: 工作完畢,淋浴更衣。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。 
外觀與性狀: 無色有刺激性氣味的氣體。
pH:
熔點(℃): -114.2
相對密度(水=1):
1.19
沸點(℃): -85.0
相對蒸氣密度(空氣=1):
1.27
分子式: HCl
分子量:
36.46
主要成分: 純品
飽和蒸氣壓(kPa): 4225.6(20℃)
燃燒熱(kJ/mol):
無意義
臨界溫度(℃): 51.4
臨界壓力(MPa):
8.26
辛醇/水分配系數的對數值: 無資料
閃點(℃): 無意義
爆炸上限%(V/V):
無意義
引燃溫度(℃): 無意義
爆炸下限%(V/V):
無意義
溶解性: 易溶于水。
主要用途: 制染料、香料、藥物、各種氯化物及腐蝕抑制劑。
禁配物: 堿類、活性金屬粉末。
急性毒性: LD50:無資料

LC50:4600mg/m3,1小時(大鼠吸入)
其它有害作用: 該物質對環境有危害,應特別注意對水體的污染。
廢棄處置方法: 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的要求處置。或與廠商或制造商聯系,確定處置方法。
危險貨物編號: 22022 
UN編號: 1050
包裝標志:
包裝類別: O53
包裝方法: 鋼質氣瓶。
運輸注意事項: 鐵路運輸時應嚴格按照鐵道部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》中的危險貨物配裝表進行配裝。采用剛瓶運輸時必須戴好鋼瓶上的安全帽。鋼瓶一般平放,并應將瓶口朝同一方向,不可交叉;高度不得超過車輛的防護欄板,并用三角木墊卡牢,防止滾動。嚴禁與堿類、活性金屬粉末、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。夏季應早晚運輸,防止日光曝曬。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,禁止在居民區和人口稠密區停留。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。 
法規信息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(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),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(化勞發[1992] 677號),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([1996]勞部發423號)等法規,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、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;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(GB 13690-92)將該物質劃為第2.2 類不燃氣體。